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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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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