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9條 法規: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