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經指派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解期日,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
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