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5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66 頁
  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
  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俸級高者為先;俸級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各庭法官因事故致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代理之。
  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評議之決定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案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審判長襄助研閱之。
  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懲戒案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
  1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1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二、其他交辦事項。
  1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1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1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1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1條 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1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1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8. 考試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二、第二科: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三、第三科: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
  1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2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3條 …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2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3條 …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2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6條 …,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2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7條 …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一、實任法官、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2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9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上尉以上軍法官之任職令、任官令、兵籍表謄本及服務證明書。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26.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3-1條 …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
  2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9條 …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2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30.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9條 …)其他奉交辦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幕僚作業事項。(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呈報政務案簽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