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7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一、實任法官、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