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三章 審判長、法官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