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3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