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38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