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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之貨品價值未逾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規定者,得填具園區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區:一、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由海關核估貨價後查驗放行,但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
  3.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4.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其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出園區時,免辦報關手續,並免列入帳冊管理。
  5.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自園區內郵局寄出區外之包裹,其屬保稅貨品者,應依園區有關之規定辦理輸出或出區手續。海關對於前項寄出區外之包裹,得予以檢查或查驗。
  6.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8.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下腳,係指園區區內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9.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總機構設在園區內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設在園區內之分公司。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5條 …再銷售,其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前後所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仍相同者。二、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後,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減去貨品年平均進貨價格,除以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後之值未達百分…
  14.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理後銷售之作業流程。三、處理後再銷售貨品用料分析及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區內事…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園區之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派員,受園管局或分局指導、協調辦理之:一、稅務之稽徵事項。二、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園區內之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園管局得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開發所需用地為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法徵收。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地上權設定方式,提供園管局開發。園管局得與公營事業依據園區設置計畫簽訂合作開發協…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園區內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由園管局配合園區之需要,作有計畫之開發及管理;其涉及土地使用之擬訂、編定或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前項社區之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與其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園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園管局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得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得辦理徵收:一、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2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情形,園管局或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經依前項規定進行強制拍賣時,園管局或分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園管局或分…
  2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取得園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園管局依法取得建築物之契稅。區內事業產製之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者,按出廠時形態之價值扣除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並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貨物稅…
  2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