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