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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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