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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
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處或分處必要時得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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