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