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49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其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出園區時,免辦報關手續,並免列入帳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