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章 其他管理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
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區內事業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貨品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者,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自園區內郵局寄出區外之包裹,其屬保稅貨品者,應依園區有關之規定辦理輸出或出區手續。
海關對於前項寄出區外之包裹,得予以檢查或查驗。
海關對於前項寄出區外之包裹,得予以檢查或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