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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6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2. 考試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閱卷。二、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訴、收押、判刑確定。三、被機關停職處分。四、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五、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為不宜擔任典試工作情事。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除前項第四款外,重新交付審議以三次為限。
  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條 …察法聲請之案件。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三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4條 …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決定之。提存所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處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均不另列等。第一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合計不得逾同一…
  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9.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9條 審判長為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1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11.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4條 …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係指如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並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能否顯著降低被告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風險,或達其他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偵查中法院或檢察官或原…
  12.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並得函查、調卷、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調查,於行合議之事件,得由受命法官或受命審判官行之。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7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1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4-1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1條 …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之內容。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三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1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3條 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1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2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18.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8條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19. 司法公證法 第20條 依本法所為罰鍰處分之議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20. 司法公證法 第26條 …者,不在此限。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依本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但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規定受免職處分,於原因消滅後,不在此限。六、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21. 司法公證法 第33條 …罪者,不在此限。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四、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五、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六、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七、經相關專科醫師鑑定,認有客觀事實足認其…
  22. 司法公證法 第55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一、申誡。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職。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23. 司法公證法 第60條 受懲戒處分人、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移送懲戒之公證人公會,對於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有不服者,得於議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前條之規定,於前項覆審程序準用之。關於停職、撤職之處分,…
  24. 司法公證法 第62條 懲戒處分確定後,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其懲戒處分為停職或撤職者,並應將議決書刊登公報。
  25. 司法公證法 第64條 …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26. 司法公證法 第143條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三、財產之處分。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 司法公證法 第144條 …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條 …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