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144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公會 第144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