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初審 第13條 受理機關得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受理機關為前項調查,得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並得函查、調卷、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調查,於行合議之事件,得由受命法官或受命審判官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