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93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93條 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