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7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7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