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9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39條 審判長為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