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2 / 200 頁-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2條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3條 …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4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5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8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1條 …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2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4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6條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7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8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9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0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職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庭數之擬議。四、職員員額之擬議。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八、重…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行政訴訟事件,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各法官辦理。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4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