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