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通則

條文:
第1~8條(共 8 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
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
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處應派員輪流值日。
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高等行政法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
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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