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84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184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