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200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編 附則 第20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