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3條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 第4條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 第5條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第6條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
- 第6-1條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證據保全事件。二、提審聲請事件。三、收容聲請事件。四、公民投票事件。五、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
- 第6-2條值日書記官辦理值日事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 第6-3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 第6-4條值日人員承辦之事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
- 第6-5條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 第7條(刪除)
- 第8條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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