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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 200 頁-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8條 …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四、…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期貨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應依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依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為公司簽名權利之經理人。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5-1條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第一款或前款所定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並參加同業公會舉辦之…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1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3條 …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期貨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本規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0-1條 …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期貨商總經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升任或…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構之組織形態,除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外,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置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二、公司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執照影本。二、公司章程。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股東名冊。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二、公司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五、股東名冊。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七、董事、監…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4條 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投資額度,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之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5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由財政部視社會經濟情況及信託投資業務發展之需要核定或調整之。其實收資本未達規定之最低資本額者,財政部應指定期限,命其辦理增資,逾期未完成增資者,應廢止其許可。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6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信託契約經營者外,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之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7條 信託投資公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就其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或移轉其所有權。但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之處分,其非屬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或金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8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將其現金存放於銀行,並得參與銀行同業間之短期資金拆放。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9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準則,應由其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0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業務與外匯有關者,應先經中央銀行核准;有關證券業務部分,應報請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一、信託業務:(一)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二)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三)受…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1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訂立信託契約。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2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3條 信託投資公司處理每一信託戶之會計應予獨立。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戶得視為同種信託而合併為獨立之會計。公司會計與其信託會計不得互設往來科目。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4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年度終了提報各種會計報告外,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信託業務之會計報告,連同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分別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前項年度終了時,應提報之會計報告,應經政府認可之會…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6條 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所出給之信託憑證應予記名,並不得轉讓。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所出給之信託憑證示應記名,其轉讓及出質應以記名背書為之,並應通知原信託投資公司及辦理登記。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7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