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信託投資公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就其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或移轉其所有權。但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之處分,其非屬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或金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