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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
  2.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0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
  3.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教師經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4.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
  5.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
  6.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5條 …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
  7.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8條 …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學校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教師組織代表,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
  8.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4條 …事實。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第九條、第十條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
  9.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5條 …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
  10.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11.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2.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13.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4.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7條 …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
  15.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8條 …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16.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17.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8.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5條 …項。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19.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2條 …。八、其他廉政事項。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20.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1.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2.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7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2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3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4.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4條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5.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8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3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7.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4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8.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5條 …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9.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3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30.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5條 …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