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