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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第4條
法務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法務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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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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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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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三、人權保障…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
第6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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