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