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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3. 行政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第4條 …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
  4.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5.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接收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
  6.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7.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8.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9.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0.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1.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辦理。
  12.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主計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13.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14.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四、其他應行移…
  15.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時,後任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人員接收;後任人員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16.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由移交人員留存,一份陳報該管主管人員核定後由接任人員存查。
  17.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8.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核定。
  19.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3條 …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20.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事管理事項,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其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自本行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中,票選產生之;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2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6條 本行職員之任(派)用,除主管人員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行依本準則派用。
  2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0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3.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
  24.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5.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後任總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總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26.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主管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該單位,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總裁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7.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總裁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各直屬主管人員及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總裁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8.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總裁核定。
  29.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3條 …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30.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