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四、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