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
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
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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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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