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3條 主計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