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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 200 頁-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醫師於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Post-GraduateYearTraining,簡稱PGY,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國內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國外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一年。二、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二年。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中…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訓練申請人與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9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為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0條 前條訓練醫院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醫院名冊、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訓練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加。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4條 …五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已經重症醫學、感染之相關醫學會所為訓練並核發之證書,於本辦法修正生效後,依第一項甄審原則,具有第八條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之專科醫師資格。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四、取得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機關、機構、法人、學會、協會之認證情形。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應將其施…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品質主管、專任技術人員及核發檢測報告人員之醫事人員證書及專業訓練證明。二、專任檢測開發、分析、校正、生物資訊處理及其他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證明。三、第三十六條所定施行計畫。四、第三十七條認證實驗室合格證明。前項各款內容變更…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下列資格之一: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專科醫師,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並取得證明;其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尚未完成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者,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1條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應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且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所舉辦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並取得證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醫學系畢業,且已取得…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3條 …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醫療機構為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而執行麻醉業務,應設有適當之麻醉設備、術中監控設備及術後復甦區;其監控紀錄,應列入病歷,並依法保存…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8條 …人員:一人以上,且具醫事檢驗師資格,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單位發給之證明。三、專任檢測開發、分析、校正、生物資訊處理及其他相關人員:一人以上,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單位發…
-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通報。七、配對排序名單器官分配作業。八、合作醫院之選擇與人員訓練。九、器官勸募之品質管理。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器捐登錄中心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各區域內器官勸募責任醫院之家數。器官勸募責任醫院得與該…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二、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從事中級救護…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前條各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課程模組別、科目別、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4條 辦理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以下列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限:一、各級衛生、消防主管機關。二、設有醫療、衛生、消防或其他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三、醫院:(一)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規定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辦理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機關及第二款學校辦理初級、…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8條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發給證書。完成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二項訓練機關、機構檢具完成訓練人員名冊,送醫事專業法人、團體甄試通過後,…
-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將學員基本資料及訓練資料,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