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二、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連續四年以上者;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效期內之中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一年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