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