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第三章第一節所定特定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