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第12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