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