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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 200 頁- 立法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日費、旅費、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就本法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聲請法院調解者,亦屬家事調解事件。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申請前三年內曾任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二、續聘或現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前項聘任前之專業訓練…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5-1條 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每年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至少十二小時。但初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在初聘年度應接受之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時數,按其在該年度聘任期間之比例折算。前…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家事調解委員未依前條接受專業訓練課程者,不得續聘;無正當理由不依法院通知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或座談會者,得解任之。法院應將家事調解委員登載於家…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事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報請法院解任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1條 家事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4條 …一千五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家事調解委員參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千元至八千元範圍內增減之。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5-1條 法院選任家事調解委員行專家諮詢者,其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依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定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9條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1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3條 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格式如附件四)。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下合稱陳述人),其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遠距審理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必要時,得以該設備進行審理、訊問或調解。二、主法庭:指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法院行遠距審理前,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並宜審酌下列事項:一、遠距審理設備是否適當及其通聯狀況。二、遠距端能否配合並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三、陳述人對使用遠距審理之意見及有無提供可即時連繫之通訊方式。四、陳述人之身心狀態、…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5條 法院行遠距審理時,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應服制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6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視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7條 …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為機關(構),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書記官應併予辦理登記作業,同時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遠距審理,應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經許可旁聽者,法院端應通知遠距端。遠距端之隔別訊問、旁聽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法院端之訴訟指揮為之。
-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9條 法院行遠距審理時,應注意遠距端有無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並得命遠距端移動鏡頭或以其他方法檢視,確認無未經許可之他人在場或見聞、傳送遠距審理之聲音及影像。遠距端或陳述人不依前項指示辦理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法院得不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