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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2.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3條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3.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4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4.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5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補。
  5.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6.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7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7.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8.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條 …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期限不為處理者,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
  9.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3條 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申訴之年、月、日。
  10.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4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11.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5條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申訴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12.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6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13.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7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14.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8條 申訴會對於招標機關接受申訴書副本未依規定期限向其陳述意見者,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15.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9條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16.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0條 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廠商補正。
  17.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1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但第二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事件,不在此限。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四…
  18.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3條 申訴事件經依第十一條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19.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4條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按事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一人至三人,以備諮詢。
  20.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5條 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21.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6條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22.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7條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23.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8條 預審委員應就申訴事件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24.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0條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三、招標機關。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
  25.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1條 …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26.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4條 審議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申訴會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7.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5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完成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28.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6條 申訴事件經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29.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7條 廠商對於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者,得申請改行調解程序。廠商未申請者,申訴會應告知得為申請。
  30.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7-1條 廠商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申訴會於審議程序中所為程序上處置者,僅得於對審議判斷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