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