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5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5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完成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