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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 200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3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4條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法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7條 前條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8條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8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 …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9-1條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9-3條 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3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4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5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6條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7條 …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1-1條 …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3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