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34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五編 再審 第434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