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第442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第444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445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第446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447條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
- 第448條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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